院教发〔2020〕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界定
第三条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伪造、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而未列入参考文献,让读者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四)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作品,采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拆分合并段落、替换应用或描述对象等,实质内容不变,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且文中没有明确标注,让读者以为相关内容为作者所完成研究成果的;
(五)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的;
(六)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学位论文;
(七)在学位论文中伪造试验样品,伪造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而实际没有进行试验的;
(八)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试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九)学位论文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管理中心,统筹负责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进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评判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各教学单位负有对本单位指导教师、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并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以及论文涉及的文献、 试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 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章 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立即组织3-5名作风正派、学术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开展调查并给出初步结论,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
第十一条 在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可结束调查。调查发现举报行为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和校规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五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抄袭、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上述相关处分外,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未履行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生学位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而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学院,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院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